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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布《排污许可治理条例》全文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文章出处:开云手机版app下载 人气:发表时间:2023-09-19 01:03
本文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排污许可治理条例》已经2020年12月9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集会通过,现予宣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总理 李克强2021年1月24日排污许可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增强排污许可治理,规范企业事业单元和其他生产谋划者排污行为,控制污染物排放,掩护和改善生态情况,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情况掩护法》等有关执法,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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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排污许可治理条例》已经2020年12月9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集会通过,现予宣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总理 李克强2021年1月24日排污许可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增强排污许可治理,规范企业事业单元和其他生产谋划者排污行为,控制污染物排放,掩护和改善生态情况,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情况掩护法》等有关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依照执法划定实行排污许可治理的企业事业单元和其他生产谋划者(以下称排污单元),应当依照本条例划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凭据污染物发生量、排放量、对情况的影响水平等因素,对排污单元实行排污许可分类治理:(一)污染物发生量、排放量或者对情况的影响水平较大的排污单元,实行排污许可重点治理;(二)污染物发生量、排放量和对情况的影响水平都较小的排污单元,实行排污许可简化治理。实行排污许可治理的排污单元规模、实施步骤和治理种别名录,由国务院生态情况主管部门拟订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宣布实施。制定实行排污许可治理的排污单元规模、实施步骤和治理种别名录,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元和社会民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三条 国务院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卖力全国排污许可的统一监视治理。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卖力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的监视治理。

第四条 国务院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应当增强全国排污许可证治理信息平台建设和治理,提高排污许可在线管理水平。排污许可证审查与决议、信息公然等应当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治理信息平台管理。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排污许可治理事情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第六条 排污单元应当向其生产谋划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情况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单元有两个以上生产谋划场所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根据生产谋划场所划分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第七条 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治理信息平台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也可以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应当包罗下列事项:(一)排污单元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生产谋划场所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二)建设项目情况影响陈诉书(表)批准文件或者情况影响挂号表存案质料;(三)根据污染物排放口、主要生产设施或者车间、厂界申请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污染物排放尺度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四)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自行监测方案等信息;(五)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物及产能、主要原辅质料、发生和排放污染物环节等信息,及其是否涉及商业秘密等不宜公然情形的情况说明。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还应当提交相应质料:(一)属于实行排污许可重点治理的,排污单元在提出申请前已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治理信息平台公然单元基本信息、拟申请许可事项的说明质料;(二)属于城镇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置惩罚设施的,排污单元的纳污规模、管网部署、最终排放去向等说明质料;(三)属于排放重点污染物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实施技术革新项目的,排污单元通过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替代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说明质料。

第九条 审批部门对收到的排污许可证申请,应当凭据下列情况划分作出处置惩罚:(一)依法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立即时见告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二)不属于本审批部门职权规模的,应立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议,并见告排污单元向有审批权的生态情况主管部门申请;(三)申请质料存在可以就地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排污单元就地更正;(四)申请质料不齐全或者不切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就地或者在3日内出具见告单,一次性见告排污单元需要补正的全部质料;逾期不见告的,自收到申请质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五)属于本审批部门职权规模,申请质料齐全、切合法定形式,或者排污单元根据要求补正全部申请质料的,应当受理。审批部门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治理信息平台上公然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决议,同时向排污单元出具加盖本审批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十条 审批部门应当对排污单元提交的申请质料举行审查,并可以对排污单元的生产谋划场所举行现场核查。

审批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排污许可证申请质料举行技术评估,并负担相应用度。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卖力,不得向排污单元收取任何用度。第十一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的排污单元,发表排污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建设项目情况影响陈诉书(表)批准文件,或者已经管理情况影响挂号表存案手续;(二)污染物排放切合污染物排放尺度要求,重点污染物排放切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情况影响陈诉书(表)批准文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其中,排污单元生产谋划场所位于未到达国家情况质量尺度的重点区域、流域的,还应当切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改善生态情况质量的特别要求;(三)接纳污染防治设施可以到达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或者切合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四)自行监测方案的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等切合国家自行监测规范。

第十二条 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治理的排污单元,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议;对切合条件的发表排污许可证,对不切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对实行排污许可重点治理的排污单元,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议;需要举行现场核查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批决议;对切合条件的发表排污许可证,对不切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治理信息平台生成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编号。第十三条 排污许可证应当纪录下列信息:(一)排污单元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生产谋划场所所在地等;(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号和二维码等;(三)发生和排放污染物环节、污染防治设施等;(四)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五)污染物排放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等;(六)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要求、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建设要求等;(七)特殊时段克制或者限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八)自行监测、情况治理台账记载、排污许可证执行陈诉的内容和频次等要求;(九)排污单元情况信息公然要求;(十)存在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情形时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十一)执法法例划定排污单元应当遵守的其他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第十四条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元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对切合条件的予以延续,对不切合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排污单元变换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的,应当自变换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管理排污许可证变换手续。

第十五条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二)生产谋划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第十六条 排污单元适用的污染物排放尺度、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污许可证举行变换的,审批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举行变换。第三章 排污治理第十七条 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元举行生态情况羁系的主要依据。

排污单元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划定,根据生态情况治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治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第十八条 排污单元应当根据生态情况主管部门的划定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置标志牌。

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划定相符。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革新的排污单元,应当在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同时,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

第十九条 排污单元应当根据排污许可证划定和有关尺度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生存原始监测记载。原始监测记载生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排污单元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卖力,不得窜改、伪造。第二十条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治理的排污单元,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情况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排污单元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实时陈诉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并举行检查、修复。

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元应当建设情况治理台账记载制度,根据排污许可证划定的花样、内容和频次,如实记载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情况治理台账记载生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单元发现污染物排放凌驾污染物排放尺度等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刻接纳措施消除、减轻危害结果,如实举行情况治理台账记载,并陈诉生态情况主管部门,说明原因。

凌驾污染物排放尺度等异常情况下的污染物排放计入排污单元的污染物排放量。第二十二条 排污单元应当根据排污许可证划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陈诉,如实陈诉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停产的,排污单元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执行陈诉中如实陈诉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排污许可证执行陈诉中陈诉的污染物排放量可以作为年度生态情况统计、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污染源排放清单体例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排污单元应当根据排污许可证划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治理信息平台上公然污染物排放信息。污染物排放信息应当包罗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陈诉、自行监测数据等;其中,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还应当包罗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第二十四条 污染物发生量、排放量和对情况的影响水平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元和其他生产谋划者,应当填报排污挂号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需要填报排污挂号表的企业事业单元和其他生产谋划者规模名录,由国务院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制定并宣布。制定需要填报排污挂号表的企业事业单元和其他生产谋划者规模名录,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元和社会民众等方面的意见。

需要填报排污挂号表的企业事业单元和其他生产谋划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治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尺度以及接纳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20日内举行变换填报。第四章 监视检查第二十五条 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应当增强对排污许可的事中事后羁系,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情况执法年度计划,凭据排污许可治理种别、排污单元信用记载和生态情况治理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治理信息平台上记载执法检查时间、内容、效果以及处罚决议,同时将处罚决议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宣布。

第二十六条 排污单元应当配合生态情况主管部门监视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要求提供排污许可证、情况治理台账记载、排污许可证执行陈诉、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质料。克制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第二十七条 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治理信息平台监控排污单元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发现排污单元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凌驾许可排放浓度的,应当要求排污单元提供排污许可证、情况治理台账记载、排污许可证执行陈诉、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质料举行核查,须要时可以组织开展现场监测。第二十八条 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凭据行政执法历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以及排污单元的排污许可证、情况治理台账记载、排污许可证执行陈诉、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质料,对排污单元在划定周期内的污染物排放量,以及排污单元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是否切合排污许可证划定举行核查。

第二十九条 生态情况主管部门依法通过现场监测、排污单元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全国排污许可证治理信息平台获得的排污单元污染物排放数据,可以作为判断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凌驾许可排放浓度的证据。排污单元自行监测数据与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历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纷歧致的,以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收集的监测数据作为行政执法依据。第三十条 国家勉励排污单元接纳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国务院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制定并宣布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排污单元未接纳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应当凭据排污许可证、情况治理台账记载、排污许可证执行陈诉、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质料,以及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历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综合判断排污单元接纳的污染防治技术能否稳定到达排污许可证划定;对不能稳定到达排污许可证划定的,应当提出整改要求,并可以增加检查频次。

制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元和社会民众等方面的意见。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对排污单元违反本条例划定的行为,均有向生态情况主管部门举报的权利。接到举报的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置惩罚,根据有关划定向举报人反馈处置惩罚效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章 执法责任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在排污许可证审批或者监视治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切合法定条件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审批;(二)向不切合法定条件的排污单元发表排污许可证;(三)违反审批权限审批排污许可证;(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五)不依法推行监视治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排污单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情况主管部门责令纠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三)被依法打消、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排污单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情况主管部门责令纠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凌驾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窜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羁系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排污单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情况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一)未根据排污许可证划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二)特殊时段未根据排污许可证划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排污单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情况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纠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切合排污许可证划定;(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切合排污许可证划定;(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四)未根据排污许可证划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情况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五)未根据排污许可证划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六)未根据排污许可证划定生存原始监测记载;(七)未根据排污许可证划定公然或者不如实公然污染物排放信息;(八)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凌驾污染物排放尺度等异常情况不陈诉;(九)违反执法法例划定的其他控制污染物排放要求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排污单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情况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执法尚有划定的,从其划定:(一)未建设情况治理台账记载制度,或者未根据排污许可证划定记载;(二)未如实记载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三)未根据排污许可证划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陈诉;(四)未如实陈诉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第三十八条 排污单元违反本条例划定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纠正的,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情况掩护法》的划定按日一连处罚。第三十九条 排污单元拒不配合生态情况主管部门监视检查,或者在接受监视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情况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排污单元以欺骗、行贿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由审批部门依法打消其排污许可证,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的,由生态情况主管部门没收相关证件或者吊销排污许可证,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接受审批部门委托的排污许可技术机构弄虚作假的,由审批部门排除委托关系,将相关信息记入其信用记载,在全国排污许可证治理信息平台上宣布,同时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宣布;情节严重的,克制从事排污许可技术服务。

第四十三条 需要填报排污挂号表的企业事业单元和其他生产谋划者,未依照本条例划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情况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 排污单元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划定予以处罚外,对其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情况掩护法》的划定处以拘留:(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窜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羁系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治理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实际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元,不切合本条例划定条件的,应当在国务院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划定的期限内举行整改,到达本条例划定的条件并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逾期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继续排放污染物。

整脱期限内,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应当向其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整脱期限等要求。第四十七条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情况治理台账记载、排污许可证执行陈诉等文件的花样和内容要求,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由国务院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制定。第四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元和其他生产谋划者涉及国家秘密的,其排污许可、监视治理等应当遵守保密执法法例的划定。

第四十九条 飞机、船舶、灵活车、列车等移动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治理,依照相关执法法例的划定执行。第五十条 排污单元应当遵守宁静生产划定,根据宁静生产治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宁静生产治理制度。

在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历程中违反宁静生产划定,发生宁静生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排污单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宁静生产法》的有关划定予以处罚。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文章泉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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